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事权利就像一条贯穿于整部法典的红线。
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各项具体权利具备的共同规则提炼出来,形成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内容、民事权利行使规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等制度内容。
其后制定的民法典各分编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因上述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从而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可见,不仅是民法总则,整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都围绕着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建立,充分彰显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问:民法总则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当今社会治理正从单纯的政府行政管理走向社会综合治理,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从单纯的国家主导纵向规制的方式转化为多元互动、横向参与、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的治理方式。作为民法典最重要部分的民法总则颁行,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总则通过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民事权利起到有效规范公权力的作用,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总则充分地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既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活力,激发主体的创造力。
同时,民法总则确认了多元化的社会规则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不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总则在法律上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社会公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民法总则维护家庭生活和谐有序,完善了监护制度,比如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再如,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的、展现时代特色的、科学的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