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0-02-14   浏览量:

中国电影: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09月26日 19:21:3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电影: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电影: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
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电影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
的,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
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

届董事会第
五十八

会议并决议召开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1.2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
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
投票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1.3 2019 年
9 月
26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公司董事长
喇培
康先生、副董事长江平先生
由于
公务
原因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现场

议系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
任月
主持。

1.4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星期四)当日的交易时间

9:15-
9:25,
9:30-
11:30,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9 月
26 日(星期四)当日的
9:15-
15:00。

1.5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执
行。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66,288,58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180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45,389,778 股,
占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0616%;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898,811 股,
占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194%。




2.3 除上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

外,
出席
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
见证律师。

2.4 本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本次股东大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 关于《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的议案;

(2) 关于《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的议案


3.2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
、计票



统计投票结果
,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均获通过。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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