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17-04-22   浏览量:

HNPR 2016 04005

                    湘科〔 2016 78                                            

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 年10 月10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 , 保障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基金委 )负责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 。

第三条   省基金委资金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 , 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资。

第四条  省基金委根据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规划、目标和政策 , 有效运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 坚持自由探索与省级目标相结合,发挥导向作用 , 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其职责是: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 , 建立有效的科研资源配置机制,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规划 , 根据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统筹安排,编制和发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 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 管理资助项目;

(二)协助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本省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战略、规划、目标和政策 , 对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 做好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计划的衔接,促进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

(四)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 联合省直部门、行业企业和市州政府等设立并组织实施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

(五)制定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省基金委坚持 尊重科学 , 发扬民主,提倡竞争 , 促进合作,激励创新 , 引领未来 的工作方针 , 倡导 公正、奉献、团结、创新 的工作作风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基金委设主任一人 , 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兼任,副主任若干人 。 主任和副主任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任命,省基金委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 对省基金委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

第七条  省基金委设委员若干名 。 委员由来自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 , 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只能连任一届 。

省基金委设秘书长一人 , 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 1-2 人 ,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省基金委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 , 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批 。

第八条   省基金委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 由全体委员组成,由省基金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 全委会对省基金委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 , 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重要事项 , 省基金委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 研究贯彻湖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和政策的重要举措 ;

(二) 审议省基金委年度工作报告 ;

(三) 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资助计划 ;

(四) 审议省基金委章程及其修正案 ;

(五)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

第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中的联合基金管理机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组成 , 参照本章程管理。

第十条   省基金委根据工作需要 , 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基金办 ) , 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办主要负责研究拟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政策 ; 组织编制和发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和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 ; 起草省基金委章程,拟订省自然科学基金相关规章制度 , 负责基金项目成果统计与分析工作;协助管理在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与其他省市自然科学基金和有关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基础研究合作和学术交流 。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省基金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自主原则 , 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面向全省 , 主要资助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省基金委设立专项资金 , 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省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态势 , 结合湖南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 。 其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湖南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

(二)有利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和创新研究 ;

(三)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结合 ;

(四)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

(五)有利于促进区域科学技术事业协调发展 ;

(六)有利于促进省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

第十四条  省基金委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 , 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五条   省基金委公开发布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 , 建立资助信息查询系统,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遵循 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的评审原则 , 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统一程序 , 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审和审议。

第十七条   省基金委一般通过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对象:

(一)形式审查 ;

(二)同行专家评审 ;

(三)学科专家组评审 ;

(四)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 ;

(五)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 。

同行专家评审采取通讯网络评审方式 , 学科专家组评审采取会议集中网络评审方式。特殊专项类型按特定程序执行 ; 特定程序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省基金委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 , 遴选具有较高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同行专家评审队伍和学科专家组 , 并根据项目评审、立项和实施的进程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十九条   省基金委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 基金办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适当考虑单位、学科平衡 , 确定拟资助项目,报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 省基金委审定批准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与信用制度 , 按要求落实科技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 保障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

省基金委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省基金委委员申请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当年不能选为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 。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委要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 , 重点审核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工作进展 , 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 , 推动成果共享和应用等。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依法开展资助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 省基金委应当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 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等;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 , 省基金委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向申请人反馈通讯网络评审专家意见 。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委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 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制度 , 严格管理项目资金,保障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委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接受捐资和联合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委坚持以人为本 , 营造有利于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 , 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第二十九条   省基金委结合工作需要 , 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

第三十条   省基金委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 , 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 , 热情为科学家服务,自觉维护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委接受湖南省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委印章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发 , 印章为圆形,周围环绕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字样 。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 。 英文名称为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 缩写为 HNNSF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委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