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2019-08-29 00:00:00
变更董事会秘书及联席公司秘书
辞任董事会秘书及联席公司秘书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 刘大伟先生(「刘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公司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联席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自2019年8月29日起生效。
刘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且概无有关彼等辞任之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刘先生自2016年6月28日担任联席公司秘书。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对刘先生于任联席公司秘书期间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致以谢意。
委任董事会秘书及联席公司秘书
董事会欣然宣佈,陈津竹女士(「陈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董事会秘书及联席公司秘书,自2019年8月29日起生效。
梁雪颖(「梁女士」)(现任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并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3.28条项下注1的要求)将继续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并在陈女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期间与陈女士密切合作,协助陈女士履行其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与责任。
以下载列陈女士的简历详情。
陈女士, 1985年3月出生, 英国牛津大学经济与管理专业学士, 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并在金融与投资领域持有多项专业证书。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投资顾问助理、河南省分行巩义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营业中心支行总经理,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板块董事,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中心副总经理、香港区域负责人等职。
有关联席公司秘书资历及经验的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8.17条,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的公司秘书。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人士作为其公司秘书,而该人士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认可凭藉其学术或专业资格或相关经验足以胜任公司秘书之职责。
陈女士目前并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之资格。 然而, 考虑到(其中包括) :( i)陈女士多年来曾于多家于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任职, 在此期间,她获得了有关中国大陆及香港公司的业务运作及法规环境的广泛知识;及( ii) 陈女士参加了有关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 并对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在此期间,她获得了有关适用监管要求及本公司运营、事务和管理的足够知识, 本公司认为陈女士有能力履行其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
就陈女士获委任为其中一名联席公司秘书之事宜,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一项豁免以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项下的规定,自委任陈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之日起计三年(「豁免期」) 。 该豁免获批准的条件为:( i) 陈女士将于豁免期内获梁女士协助; ( ii) 本公司应于豁免期结束时通知联交所以便联交所重新审视情况。 联交所预期,于豁免期结束后,本公司将能够证明, 陈女士于获得梁女士协助后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之规定,因而毋须取得进一步豁免; 及(iii)本公司将公告豁免详情,包括豁免理由及条件。 如梁女士不再向陈女士提供协助,则豁免随即撤销;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联交所有可能撤回或改变豁免。
变更授权代表
刘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就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之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自2019年8月29日起生效; 陈女士已获委任为授权代表,自2019年8月29日起生效。 左敏先生作为本公司另一位授权代表的身份不作变动。
董事会谨此向陈女士就其履职致以热烈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