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 司 / 阳 b 2 0 ∞ 大会 \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地址:海南省海 口市和平大道 zO号鹏晖国际大 厦第 aO层 电萌手: 0898ˉ68602020 传孱氧: 68602081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601969) zO19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海 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规定接受海南 丿 丶 Q L d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晶瑜律师、 四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如 黄淑婉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于 ⒛19年 7月 29日 以 彳 “本 ” ` 召开的 zO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次股东大会 ),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 司为本 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 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它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法律 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⒛19年 7月 12日 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 (网 站 -。 sse。 ∞m。 cn)发 布了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股 东大会 口 于召开 ⒛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 通知》”),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 J 口 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登记时间及方法、股权 · ' ¢ 6 △ 登记 日等相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 司于 ⒛19年 7月 29日 l4点 绣 分在海 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 明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 出席对象 、投 票表 决方 式、会议登记时间及方法、股权登记 日等与公 告的 《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 zO19年 7月 29日 9△⒌9∶ 25,9∶ 30△ ⒈30,1⒊ 00△⒌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 ⒛19年 7月 29日 的 ⒐15-1⒌ OO。 综上所述,本 所 律师认为公司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核查,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名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53,794,162)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 (M6,720,314)的 (69.05SS%) (1)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 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53,572,1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Gg。 o353%) 经本所 律 师验 证,上述股东、股 东代 理人均 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 合 法有 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 ,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222,06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 Oz%) 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患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中小投资者指持股 bO/o以 下 (不含 强)的 投资者,不含公 司实 际 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与上 海复兴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 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人 2、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 653,794,162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69,0588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根据监票人对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 议案一:关于与上海复兴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卜t引歹刂(%) 票数 比 刂 J9ˉ(%) 票数 比饣刂(%) A股 653,733,262 99.9906 60,900 0.0094 0 0.0000 ` 冖 其中,持股 甄以下 (不含 bO/o)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 ` ` ν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钅歹刂(%) 票数 比侈刂(%) 票数 比饣刂(%) J ρ 400,262 86.7942 60,900 13.2058 0 0.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 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 章制度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宣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 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侧 缗 J 魏j。:。 负熟蝰汛汾(签章’ 李晶瑜 ` " ˇ , ` 丿 律 师: (签 字 ) 李晶瑜 律 师:钅笏 甑 而 (签字 ) 黄淑婉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